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者:史旭芹发布时间:2023-10-25浏览次数:206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弘扬科学精神,加强我院科研诚信文化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南中医大科字〔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条  科研诚信准则

(一)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

(三)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以德修身,维护学术诚信。

(四)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权益。

第四条  科研诚信要求

(一)基本学术规范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 认真执行国家、江苏省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

(二)项目研究规范

1. 项目申报时应如实填写项目参与人员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研究生申报项目应征得导师同意。

2.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和学科经费管理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严禁公款私用,所得经费应根据项目预算执行,经费使用时,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不得代签。

3. 项目中期及结题材料应认真如实填写,不得夸大或伪造数据。

4. 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记录、算法、软件等相关原始数据由项目研究者本人妥善保存,研究过程需详细记录,实行“一项目一记录一管理”,整个项目研究结束后,所有资料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学院将不定期对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若仍不合格,将视为学术不端。

5. 学院将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阶段性检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三)成果撰写规范

1. 撰写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著作、专利等,应如实记录实验结果、调查结果和统计数据,并保留原始数据以备查验,不得篡改及伪造实验数据;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术及学位论文负有指导和审核责任。

2. 成果撰写时,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并列出相关文献,且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四)成果发表规范

1. 学术成果的发表应通过正常渠道,投寄有资质的杂志社或出版社。

2. 学生在校期间发表、出版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申报专利、奖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应经过导师审阅同意。

3. 学术论文发表前应在中国知网、笔杆网、万方等学院认可的系统进行查重;稿件接收后,需将最终版本查重结果提交学院存档备查。

4. 签订保密协议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 本院师生以本单位名义在预警期刊上所发表的论文,学院将及时警示论文作者;对于在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将不予认可,不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五)学术交流规范

1. 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应以促进学术研究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不得以学术活动的名义外出旅游、探亲等。

2. 在学术交流中,应就事论事,不得夸大其词,毫无事实依据地贬低他人科研成果;面对质疑时,应当诚恳对待,实事求是地予以回答。

第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实验数据;

(三)虚构或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等;

(四)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

(五)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六)违反科技成果署名规范,在未参加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七)在科研项目、奖励、人才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或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评议工作不坚持原则,不能保证评审意见或决策建议的公正性;

(八)其它违反学术规范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为科研诚信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对全院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学院专职科研秘书负责日常科研活动管理。

第七条  学术研究范畴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非学术研究范畴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学院报校纪委联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开除学籍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科研失信行为人在行为认定当年的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申报等工作中实一票否决制,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年限内取消上述事项的申报或参评资格,并对责任人在学院内部通报。对于在读研究生,情节极其严重的将开除学籍,对于已毕业的研究生,将追回学位。

第九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及参与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四章  科研诚信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学院将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将通过学院网站及微信群等途径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