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写作环节抄袭、剽窃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时间:2013-09-30浏览:338

为培养学生勤奋认真的学风和诚实守信的品质,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写作环节的教学管理,规范毕业论文写作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对待毕业设计(论文)写作,严禁抄袭、剽窃等作弊行为。

  二、学生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抄袭、剽窃作弊行为。

1、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包括已在报纸、杂志、网络、书籍上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下同)的结构、基本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文字一致率达到60%以上者;

2、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重要段落的论点、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引文在内),文字一致率达到70%以上者;

3、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3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8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2处以上者;

4、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1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9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3处以上者。

  三、注释只有在引证名言、他人的独特观点和实际资料时才能使用,不得整段引证他人的论证分析文字。否则,以抄袭、剽窃论处。

  四、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机构为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教师应通过网上关键词检索、查阅相关论文资料、学生提交参考文献原件等办法进行甄别。答辩教师对疑似抄袭、剽窃的论文可采取提高答辩问题难度、现场随机提问等办法进行甄别。指导或答辩教师在指导、答辩的过程中,发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的,由指导或答辩教师提出,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五、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的,毕业论文成绩为不合格。

六、实行毕业论文抄袭、剽窃行为长期追究制。学校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抄袭、剽窃的,毕业论文成绩为不合格。对已取得学士学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果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

八、本办法自二ОО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