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信息学院发布时间:2014-05-30浏览次数:362

为使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现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申请入党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的内容:为何要入党(主要表达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如政治历史问题和受过何种奖励处分必须如实写清楚);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

  (二)党支部对每位递交入党申请的同志,要指派专人在二周内找其谈话,了解思想情况,指导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从政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向党组织提出申请三个月以上,表现突出的同志,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党支部要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不少于40个学时)等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四)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一般每个季度一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并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党的中心任务和学校重大工作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五)党支部要定期(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记入档案。着重考察:①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②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从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③履行本职工作或学习的情况。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公示

  (一)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确定发展对象的初步人选。具体步骤:①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初步人选。②党小组推荐,团员需经团支部推优。③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除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外,还应当召开群众座谈会。     

  (二)党支部对拟定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基本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党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提交分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正式确定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和分党委(党总支)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积极分子经教育培养不满一年者不能发展。

  2、团员经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者不能发展。

  3、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应急于发展。

  4、未经过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者不能发展。

5、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

6、学习成绩在班级平均水平以下或本学年有不及格者暂不能发展。

7、高中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入学后,经分党委(党总支)确认,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条件成熟者可以发展。

  (四)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党员队伍的“入口关”。各分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

  1、公示的对象: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公示的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3、公示范围、方式: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的分党委(党总支)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公示栏,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要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4、公示的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

5、公示意见的处理:公示后,有关分党委(党总支)要及时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调查核实,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明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的意见。要注意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公示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三、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一)预备党员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对发展对象材料的预审。对已被授权可以自行发展党员的分党委(党总支),有关发展对象的材料由该分党委(党总支)预审,党委组织部不定期组织抽查;尚未被授权自行发展党员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有关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学员情况推荐考察表、党校学员小结汇报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群众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学习成绩表、发展对象考察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等。二是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组织指定或发展对象自己选定)。三是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职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四是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如下:①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②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③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个人经历等情况。④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⑤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⑥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⑦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

  (三)预备党员的审查和审批。

  1、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主要内容有: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及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被接受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还要写清楚通过决议的日期,由支部书记签名,并在两周内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分党委(党总支)审批。

  2、分党委(党总支)指派专人(总支委员或专兼职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

  3、分党委(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并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对批准新发展的党员,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委托党支部书记找其谈话,提出要求,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5、新发展党员情况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

  6、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仪式。程序如下:①全体起立、奏《国际歌》;②新党员宣誓(党组织负责人领誓);③新党员代表讲话;④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⑤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讲话;⑥入党宣誓大会结束。

  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1、分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各项党内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

  2、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将有关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一般在期满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分党委(党总支)说明原因。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期满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和手续是:

  1、本人提交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思想汇报;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改正吸收入党时支部大会时提出的缺点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

  5、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内容: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并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批。

  6、分党委(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7、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召开支部大会正式宣布预备党员转正。

  8、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

  9、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政审材料等及时归入档案。

  五、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一)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党委组织部和各分党委(党总支)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分党委(党总支)每学期自查一次,年底将全年自查报告报党委组织部。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每年12月将下一年度全年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每年6月报修订计划。未经党委组织部同意,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不予发展。要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片面追求数量、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三)各分党委(党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和专兼职组织员,各党支部要认真选定入党联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应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花名册和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四)各分党委(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考察,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附件2:

南京中医药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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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教职工党员发展,根据发展党员审批权限,需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校党委会讨论表决同意。